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1.商标注册委托书
用于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注册业务,《商标注册委托书》可向在线客服索取或从本网站“书式下载”栏目中下载或者到商标事务所索取。
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中国公民以个人名义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图样:
清晰商标图样(5份),图片长为5—10厘米,宽为5—10厘米;最好是提供电子版图样。
4.优先权证明
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优先权的获得期限是在第一次申请的六个月内。
5.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
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商标分类请咨询在线客服或从中国商标网“商标分类表”栏目中自助查询。
二 、受理商标注册通知
商标局接收到商标申请资料后,会先详细检视申请表格及所有附件,以查看表格内须填写的部分是否已经填妥、有关资料是否正确、所需资料是否不全,费用是否交齐。如无意外,商标局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时间大概为3个月。
如果委托我公司申请,我公司地处北京,可当天报送,每周去商标总局现场领取文件,我们可确保客户在十个工作日以内收到《注册受理通知书》
三 、审查
商标局会查核有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律法规所订的注册规定。如审核通过,申请程序将进入下一阶段:初审公告阶段。
四 、登报公告
初审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
五、 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便会把该商标的详细资料记入注册纪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注册日期会追溯至提交申请当日,换言之,作为注册商标拥有人的权利,应由提交申请当日起计。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共有商标申请续展的委托书由代表人出具);
4、注册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由此推出,只要是认为对自己有影响的商标,都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异议都是个案处理,且需要有大量的证明材料,不同的商标情况不一样,异议的结果也不甚相同。因此,处理商标异议事务的建议交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办。商标异议与商标注册的难度要大很多,其收集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进行答辩都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收费上也比商标注册偏高。我公司商标异议部门均由执业律师负责,代理费为3000元每件,商标总局规费1000元每件。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填表须知:
1、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无效宣告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时间;
(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5)其他
注: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二、申请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当事人在评审请求中应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四、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五、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六、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商标复审是指:
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一、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二、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三、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
四、复审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 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一、 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二、申请途径
申请商标变更手续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书件格式
(一)、《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需要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商标代理人进行变更或者外国人/外国企业需要变更其国内文件接收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四、申请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B、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跨国变更地址的除外。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在变更后地址所在国家享有居留权的证明文件。
C、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果涉及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变化的,需提交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历史资料或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变更证明文件。
D、申请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
E、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申请人与变更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F、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国内文件接收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加盖代理人印章。
(3)办理变更手续其他文件均需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2、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3、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4、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6)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需要申请变更手续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变更费为500元人民币代理费500元人民币。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异议复审、驳回注册复审申请的代理人/国内接收人的,须直接向该程序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国内接收人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的代理人/国内接收人不能变更。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 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马德里协定”)或根据1989 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截止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5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就是省力、省时、省钱,商标注册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交一次费用,一年之内完成。
1、 省力:联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不需要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
2、 省时:各成员国约定商标审查必须在一年 / 一年半内(协定国家一年内 / 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完成;否则,则申请商标在该国自动获得保护。
3、 省钱: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的规费,不需要到成员国内每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纳费用。国际注册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
2、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
3、 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条件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含纯议定书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
3、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
申请手续由中国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由中国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五、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写申请号,将申请书件寄达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的时间,国际局可发商标注册文件。
申请中指定的各保护国家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审查申请。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 / 一年半内(协定国家一年内 / 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驳回的国家法律,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若在上述一年 / 一年半期限内申请未被驳回(即未收到由驳回通知),则商标视为自动获得保护。
六、注册有效期及续展: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 , 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 10 年
1、国际单一国家商标注册简介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一般通过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逐一国家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2、国际单一国家商标注册的好处
(1)、逐一国家注册形式最为快捷便利,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
(2)、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可以随时地与国外合作方律师事务所联系,对申请国注册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了解。
(3)、申请人不需要在原属国提出基础申请,可以直接向所需要注册的国家提出申请,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
3、申请基础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4、申请人提供文件
(1)、委托书: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5)、商标图样。
是指通过欧盟下属的内部市场协调局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申请注册保护的注册方式。由于欧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所以商标获得“欧盟(也称欧共体)”注册后,将在欧盟各个成员国受到保护。目前,欧盟成员国共有28个。
28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卢森堡、瑞典、 丹麦、希腊、荷兰、英国、芬兰、爱尔兰、葡萄牙、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
更多介绍请参考欧盟官网:
http://oami.europa.eu/ows/rw/pages/index.en.do (英文版)
http://www.registerbrandeurope.cn/ (中文版)
A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及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B 欧盟商标注册相关书式文件:
1、商标图样
2、商品/服务项目(* 根据标准的商品/服务分类表选择)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商标注册申请书
C 欧盟商标注册时间流程:
1、委托代理:1个工作日
2、受理回执:1个月
3、商标审查:15-20个月
4、商标公告:3个月
(* 以上时间按顺利注册计算,实际时间以商标局为准,如果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遇到“商标补正”、“商标答辩”、“商标异议”等情形,则会出现相应的时间流程)
D 欧盟商标专用期限:10年
为了更好的为进出口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信息服务,方便备案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总署于2004年9月开发使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
“备案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一) 信息查询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进出口企业无需进行用户注册,便可以直接查询全部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信息。为保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允许公开查询的仅限备案申请人名称、备案权利名称、权利登记或者授权号、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等已公开信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定的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被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企业等信息,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注册为用户后才能查询;
(二)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人注册为用户后,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的备案申请,并可以查询海关总署受理申请的日期、备案费到帐、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和核准备案日期和备案号等信息
(三)备案信息自我管理
申请人通过系统可以修改、撤回本人已经提交的备案申请、对本人名下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统计、排序、打印、输出等方式进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需要变更或者续展备案的情况;
(四)备案变更
申请人对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等通讯方式、被许可人名单等备案信息,可以通过系统自行修改,不必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这对人员流动大和需要变更备案信息频繁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十分便利。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否注册为用户,任何人使用“备案系统”都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随着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也越来越多。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的技术性较强,不少企业及个人对于如何在诉讼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很清楚。另外由于我们律师制度并没有在律师执业时划分专业,因此许多律师在业务水平上存在着“杂而不精”的可能,包括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知识产权方面涉及得也不多,因此,如果您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建议您选择更为专业的律师。本公司拥有律师团队,他们不仅知晓法律,更重要的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做过深入的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通常包括:专利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当事人首先要考虑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如果注册商标闲置,可能导致商标价值降低甚至被撤销,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其次,要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一般是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并从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进行分析。